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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n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for International Undergraduates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Revised) (Chinese Version)

Clicks: Publisher:lanlin Updated:2014-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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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外国留学生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201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普通进修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新生,须持三峡大学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普通护照、“X”或“F”字签证、《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l表”或“JW 202表”)和体检表等相关文件的原件,按规定日期到三峡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入校后应说明原因并办理补假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所持体检表和化验单原件,须经有关部门认证;未持相关体检材料原件者,须到指定的体检部门重新进行体检。认证合格者或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认证不合格者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费生应在入学报到后2周之内付清1个学期(学习期限为1个学期者)或1个学年(学习期限超过1个学期者)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报到2周之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持健康证明、护照、入学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到宜昌市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校的新生,须在抵达宜昌后10日以内,持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转学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宜昌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需选修其它课程者,须在开学后1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名登记。报请相关学院统一安排选修,每门课报名者达到一定人数方可单独开班上课。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认真完成每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计入学生平时考核成绩中。1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30%的,学校将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只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须按要求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须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上课期间逢留学生本国一般节假日,学校不放假,照常上课。

第十六条  请假、审批及销假程序:

(一)留学生直接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领取并认真填写《请假单》。

(二)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由所在院系负责留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以上需报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单》须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存根及相关材料留存各院系备查。

(四)需要离开中国大陆的留学生,凭《请假单》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签证、居留、回国手续。

(五)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须立即到本人所在学院销假,逾期不销假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1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包括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期中考试、平时测验成绩及考勤等。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本学期的最后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应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只记“60”分或“及格”,不记实际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下记录实际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考试作弊者,按《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三峡大外〔2011〕4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新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查卷申请。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与重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参加当次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二十七条  补考和重新学习均须按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重考是指考核成绩及格,但未达到学生本人的理想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再参加1次考试。重考与下一年级学生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提交书面申请,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我校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

(一)上交下列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原件;

2.转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

3.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4.护照复印件;

5.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和经济担保书复印件。

(二)相关学院根据其课程及成绩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学生报到后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并分配学号。

(三)报湖北省教育、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可以转专业。转专业者须填写《三峡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经转出、转入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方可转专业。转专业后,执行转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生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根据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其在原专业已获得的、与即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吻合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三)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学期时间1/3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缺课超过1个学期时间1/3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经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1个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个学年),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在休学学期结束前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否则按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处理。在校休学不得超过2个学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填写《三峡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监护人同意,报学院签署意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应立即返回所在国家。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相关部门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体检合格证明,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学习期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而定,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至6年。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含留级、休学等)不得超过8年(临床医学不超过10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者未完成毕业实习者;

(三)申请辅修专业、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相应人才培养计划者。

第四十条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应填写《三峡大学延长学习期限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执行。每年5月10日之前集中办理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以学期为单位申请。

第四十一条  对于延长学习期限(不含由于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延长学习期限的学习阶段收取教育资源补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30%者或者基础部分(前4个学期)课程结束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25%者,给予学业警告,并办理留级手续。每学年9月初课程补考成绩公布后集中清理和分流。

(二)学生自愿申请留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同一年级第2次达到留级标准,或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含国内国外学习)学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留级、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不及时与学校联系且无正当理由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普通进修生1个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九)本科生1个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且没有申请休学的;

(十)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算作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请学校审批决定并发文。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公安机关、退学者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校发布公告后生效。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三)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在标准学制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生选择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该生延长学习期限后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十条  按本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必须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教学管理及汉语学习

第五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五十六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五十八条  接受英语及其他外国语言进行专业课程教学的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三级(旧HSK-3)或新汉语水平考试四级(新HSK-4),方能毕业。

第五十九条 接受汉语进行专业课程教学的外国留学生,须通过新汉语水平考试六级(新HSK-6)或通过新汉语水平考试五级(新HSK-5)并通过面试,方可进入专业课学习。

第六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三级(旧HSK-3)或新汉语水平考试四级(新HSK-4),方准许进入临床见习阶段的专业学习;应届学生如果未达到上述要求,应重修汉语语言课程(留级),达到相应汉语水平之后,方能进入临床见习阶段的专业学习。

第六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毕业实习的临床医学专业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旧汉语水平考试六级(旧HSK-6)或新汉语水平考试五级(新HSK-5),方准许进入临床实习阶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三峡大外〔2008〕9 号)同时废止。